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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个人申办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指南

  • 2017.05.22
  • 招生就业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

本指南是个人申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操作指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符合《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由代理机构申请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重要提示:

1.关于毕业生接收程序毕业生接收包括接收和报到两个环节。符合上述接收条件且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为毕业两年内)未办理过毕业生接收手续的毕业生,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已办理接收并经学校派遣后,还须办理毕业生报到。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农业户籍毕业生在申请毕业生接收时,系统填报信息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申请表》(以下简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如户籍地确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方可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但市内院校毕业生如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不能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

4.关于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及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

施》(深发〔2016〕9号),经我市人力资源部门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5.关于二次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曾经通过毕业生接收或在职人才引进的方式入户深圳,后因户籍迁出深圳或再次升学(户籍可能迁入学校,也可能还留在深圳)等情况,现需按当前人才引进政策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应先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毕业生接收。

申请二次办理人才引进的具体流程如下: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系统(https://sz12333.gov.cn/rcyj/),点击“业务申报”—“二次申报填报”,点击“新增”—填写信息,打印二次申请接收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照表格中的要求附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窗口。—代理机构在系统查询业务审批进度,系统显示已审批同意后,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毕业生接收。

三、办理流程

(一)毕业生网上填报信息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进入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和申报系统(https://sz12333.gov.cn/rcyj/,以下简称“人才引进系统”)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接收毕业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测评通过后系统选择代理机构后保存。

测评通过后,毕业生需与所选择的代理机构联系并签订个人申办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二)代理机构系统校核毕业生申报信息并打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

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系统(https://sz12333.gov.cn/rcyj/)申报界面,点击“代理个人信息”—点击“代理个人申报毕业生信息”--代理机构对毕业生个人填报信息进行校核--校核通过并在人才引进系统成功提交后,打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签字盖章后转交毕业生本人。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户籍地以户口本记载为准。农业户籍的毕业生,如在户籍地无法办理“农转非”,需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户籍类型选择“农业”,其它人员选择“非农业”。

2.如“毕业院校”及“专业”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编辑录入,毕业院校名称须与毕业证加盖的毕业学校公章一致。

3.毕业生及代理机构须认真填写并核对(代理机构可通过身份证、毕业证或推荐表、户口本等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校核)所有申报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学历信息、户籍信息、拟入户地信息等),如因信息填报不实或不准确导致无法后续办理毕业生报到及入户等手续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或代理机构承担。

(三)毕业生办理派遣及户籍迁出手续

毕业生持《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到毕业院校办理《报到证》,并持《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和《报到证》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农业户籍毕业生须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如申报信息时申请在深办理“农转非”的,需以农业户籍性质迁出;不涉及迁户的深圳户籍毕业生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往地址应为深圳市。

(四)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毕业生按照《毕业生接收申请表》标注的报到时限、报到地点,持报到材料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领取《深圳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以下简称“毕业生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在深办理“农转非”的毕业生还需领取《“农转非”人员信息卡》。本市户籍毕业生不需领取《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

卡》如为深圳生源毕业生,且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需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后,再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五)毕业生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和党组织关系转移

毕业生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详见《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制)(本指南第121页)。办理入户手续后,需将毕业生介绍信交档案保管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市属和驻深内联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接收单位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到市老干部活动中心1楼老干部服务窗口办理接转手续(地址:上步中路1002,深圳科学馆对面,市总工会房;党员咨询服务电话:12371)。各区接收的毕业生,由接收单位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到各区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四、毕业生报到材料

(一)《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原件1份)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填报内容须真实准确,按表格要求签字并盖章。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三)毕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学位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学历验证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学历验证证明可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此表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在线验证, 有效期选择24个月或以上;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六)户籍材料

1.身份证(不验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同一面)

2.市外院校(非本市生源)毕业生提供户口迁移证(验原件、不留复印件)

3.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

1)本市户籍毕业生提交户口本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市院校毕业但户口留在生源地的外地生源毕业生,需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深圳生源毕业生,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需先到深圳市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后,持复户后的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再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申请复户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到拟复户地的公安分局办理复户核准手续,再到拟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七)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指初婚)、复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八)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随迁子女户口本(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如为异地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除上述材料外,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五、信息修改和撤销

(一)修改信息:未办理报到的毕业生,如需修改毕业生申报信息,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代理机构进入人才引进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毕业生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撤回”,修改信息,保存并成功提交后打印《毕业生接收申请表》转交毕业生,毕业生持修改后的《毕业生接收申请表》及其它毕业生报到材料办理报到手续。

(二)撤销信息:

以下人员可申请撤销信息:2017年申办接收并已办理报到的毕业生,如因信息错误需撤销重报的;或在2017年1月1日前曾申办毕业生接收并取得毕业生接收函或已办理报到的、但未成功入户的毕业生,如需撤销当年申报信息重新办理人才引进的。具体办理方式:

撤销2017年业务年度毕业生信息

原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接收”中选择人员,点击“撤销(终止)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后,由毕业生按照撤销申请表上的材料要求附相关材料报毕业生报到所在市、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办理。系统显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通过后,该笔申报业务撤销。

撤销2012年业务年度至2016年业务年度毕业生信息

原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在“进度反馈”— “毕业生接收”中选择人员,点击

“撤销(终止)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照申请表上的材料要求附相关材料报市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办理。

撤销2012年1月1日之前申报的毕业生信息

由原呈报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盖章,退回已领取的审批文件(毕业生接收函、介绍信、入户信息卡、农转非指标卡,下同),到市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如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本人已离职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退回已领取的审批文件,到市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窗口办理。

注: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业务年度的毕业生接收政策和业务指南

办理。

六、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毕业生引进的;(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毕业生引进的;(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毕业生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毕业生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毕业生介绍信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